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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 教学、科研等秩序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长、单位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三级负责制,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 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 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消防监督部门举报。 第二章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实行院、中层、基层三级防火责任制。学院由法人代表、主管院长负责;中层和 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并将抓消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第七条 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工作。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明确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训练。 5、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6、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7、制定灭火预案,组织扑救火灾和追查处理火灾事故责任。 二、中层单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和预案。 2、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坚持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5、负责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及时提出维修、配备报告,保证消防器材完好。 6、明确消防重点部位,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7、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三、基层单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贯彻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2、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活动,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负责本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4、组织义务消防员积极参加训练,达到“三懂”、“三会”、“四能”的要求(三懂,即 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三会,即会报警,会使 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 起火灾)。 第八条 专(兼)职消防队伍 一、在学院防火负责人的领导和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消防法规,提出消防安全 工作建议。 二、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监督,熟悉人员、生产等情况,督促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健全 防火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三、广泛宣传消防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训练。 四、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活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五、经常进行消防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必要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 规定及时立案上报。 六、掌握全院建筑布局、结构及耐火等级、天棚位置和易燃易爆、放射性元素等危险品的储 存、运输、使用情况。 七、掌握消防水源、设施、器材等配备、使用情况,实行依法管理。 八、承办授权范围内的临时用火、临时建筑的审批,并实行监督检查。 九、果断处理各种火情,对初起火灾迅速确定扑救方法,及时组织灭火。 十、查处违章和一般火灾责任,协助上级消防监督机关调查重大火灾和追查破坏事故或破坏 事故嫌疑。 第九条 义务消防组织 一、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担任组长。 二、义务消防组织每年组织消防训练不得少于二次,做到会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 三、义务消防组织在年终要进行总结评比,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四、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加活动和训练,做到“三懂”、“三会”、“四能”。 五、义务消防员应积极宣传消防法规,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六、义务消防组织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条 消防宣传 一、学院领导应重视消防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常识。 二、各单位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由防火负责人负责,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题教育。 三、特殊工种和新职工岗位培训应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四、要注意总结和宣传在防火或扑救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五、重点防火部位和禁火区必须设置禁火标志牌。 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 一、节假日,由学院防火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或重点抽查;中层 单位防火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查,做到季全面查,月重点查;基层单位要进行经常性 检查。 二、保卫部门根据季节特点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或抽查。 三、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同时报学院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报学院统筹安排。 四、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必须建立完整的登记备案手续,重特大火灾隐患,保卫部门应及 时立案报上级消防监督机关,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后按规定撤销。 第十二条 动火审批及要求 一、学院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单位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由保卫部门审批并发给《动 火许可证》。 二、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部位以及安全措施进行严格检查,确认安全后方能发给《动火许可 证》。 三、动火地点或部位,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完善防火措施,设专人监护,动火结束后,必须 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同时将情况报保卫处。 四、动火单位要严格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严禁违章作业。 五、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危险场所部位动火,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当动火现场条 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采取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管理 一、消防道路、设施、器材实行三级管理,贯彻“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二、学院对消防道路、设施、器材实行宏观管理,统筹安排。器材的购置、维修由保卫部门 提出年度计划报学院拨专款。 三、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楼室内一切消防设施、器材负责全面管理。需要改善、配备和更新消 防设施器材的,由单位负责人向保卫部门提出报告。对损坏设施和器材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并报告。 四、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埋 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用消防通道,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 停电、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报保卫部门。 2、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固定易取的位置,标明责任人,确保完好。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考虑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配套,并纳入计划与施工同 步进行。 4、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且两侧1.5米内不准进行作业、停车或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 重点部位的管理 一、根据国发(1981)160号文规定,重点部位的确定,必须符合“四大”、“六个方面 ”的标准(四大:一是火灾危险性大;二是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三是发生火灾后伤亡大;四是发 生火灾后影响大。六个方面:一是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通讯枢纽;二是粮棉、百货 等物资集中的危库堆栈;三是生产、储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单位和部位;四是首脑机关 ,重要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五是文物建筑、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等单位;六是易燃建筑 密集区和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等重要场所)。 二、重点部位的确定,须经保卫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并报学院防火负责人审定后上报 。重点部位一经确定,应建立防火档案和制定应急预案。 三、各单位防火负责人要指定该部位的防火负责人,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立即整改。 五、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六、做到“四定”:定点、定人、定措施、定责任,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单位在研制、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防安 全措施,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管理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 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竣工后的检查验收,必须 有消防监督机关参加。 二、永久性建筑必须由规划院统一设计,报市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方可施工。 三、凡是改变建筑使用方向,降低耐火等级或内部装修、间壁,必须报请市消防监督机关审 批。 四、临时建筑由基建部门审核,保卫部门审批,并向市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五、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搭建的宿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宿舍应建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区,并且不得搭建在高压架空电线的下 面,距离高压架空电线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2、临时宿舍与厨房、锅炉房、变电所和汽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米。 3、临时宿舍距离易燃物品、贮藏室和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场所的防火间距均不得小于30米 。 4、为贮存大量易燃危险品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与永久建筑和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根据所贮存的数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5、在独立场地上修建临时宿舍,每栋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6、每栋宿舍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并且每25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门宽不得 小于1.2米,门必须向外开。 7、临时宿舍内接近火炉、烟筒的部位必须用砖砌或采取其它防火措施,以增强耐火程度。 8、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10日内拆除。 六、建筑内的电气和用火设备,必须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 七、施工现场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严禁乱接乱拉电源;临时电气设备应由专人 负责管理,下班前要切断电源;竣工后要立即拆除。 八、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按“动火审批”手续办理。 九、在校内施工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填报爆破申请书,持申请书和施工平面图经消 防、安全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按规定施工。消防、安全部门派专人赴现场 观察。遇有高压线,主管部门须到电业管理部门切断有关线路,做好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 一、为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有秩序疏散、抢救人员和物资设备,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均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二、制定预案应含有下列内容: 1、部位概况: (1)隶属关系,所在楼层及方位、面积。 (2)性质、设备数量、价值、对教学、科研等的作用及影响。 (3)人员构成情况。 2、统一指挥,明确分工: (1)确定单位(部位)主要领导任灭火指挥。 (2)义务消防组织和群众为灭火实体。 (3)组成灭火组、疏散组、抢救组、警戒组、联络组或责任人,各负其责。 3、划分通道: 按照就近的原则,划分疏散通道或路线,并有专人引导。 4、确定物资、设备集结地: 本着就近、方便、安全的原则,确定抢救物资,设备集结地,并有专人看护。 5、按灭火扑救的原则和程序,结合单位(部位)实际,制定最佳灭火方案,确定消防设施 、器材的负责人和使用人。 三、单位(部位)人员应了解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负责人亦应将各自的预案告知相邻的单 位(部位)负责人。 四、预案应一年修订一次,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 五、必要时单位(部位)可在保卫处指导下组织消防演习。 第十八条 报警与扑救 一、发生火灾时,立即挂火警电话“119”,并向保卫部门报告。报警时要沉着冷静,说明 起火地点、火灾性质及火势情况,报警后立即派人到校门前接车。 二、向周围发出救援警报。报警信号的方法有: 1、利用电话通知。 2、校广播台紧急播出火警。 3、采取其它可以引起群众警觉的声响。 三、发生火灾时,由在场最高职务者组织群众扑救,扑救顺序是: 1、卡截火头。 2、冲入火场,排险救人,疏散贵重物品。 3、关好防火门,阻止火势蔓延。 四、各部门接到火警后,应组织人员立即奔赴火场,按照先控制后灭火的原则,集中优势力 量和灭火器材,迅速彻底扑灭火灾。 五、发生火灾时,要立即派出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未经批准不得撤离。 六、水龙带附设区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有关部门应做好供水加压和切断火灾区域电源等工 作。 七、灭火后的火灾现场应派人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一、发生火灾后,目击者或知情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证词及物证。 二、发生火灾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主动配合消防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三、火灾现场经允许后,方可组织清理。 四、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须说明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抢救过程、损失和伤亡情况,应吸取的教训及处理意见等。 (2007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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